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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媒体时代下新闻媒体的版权问题

来源:新闻大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社交软件的大量普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正在改变媒体的样态。2009年,“新浪微博”内测版上线;2012年,腾讯正式推出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迅速扩张,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社交软件的大量普及,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正在改变媒体的样态。2009年,“新浪微博”内测版上线;2012年,腾讯正式推出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迅速扩张,而传统媒体在守住阵地的同时,也纷纷加入到抢夺网络话语权的角力中。搜索微博、微信公众号,不难发现,诸如《人民日报》、《新京报》等传统主流媒体都拥有自己的新媒体发声平台。与此同时,一些新兴的自媒体也在迅速崛起。可以说,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界限正日益模糊,一个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媒体与受众融合的融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一、融媒体时代的背景剖析

党的十九大以来(截止2019年6月底),第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共组织了十五次集体学习,其中,第十二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就是:全媒体时代和媒体融合发展。在全媒体迅猛发展的当下,新闻舆论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在做好新闻报道、有效保护版权和规避侵犯版权中寻求一个平衡点。

二、版权保护的发展和宗旨

所谓版权,即法律上的著作权。具体来说,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这些权利中,最核心的便是复制权。这一点,在1709年英国颁布《安妮法》中就已经彰显无疑。《安妮法》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其核心内容之一,便是授予图书作者和原稿购买者(即出版者)专有复制权。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汉语方面,复制和复制权都不难理解,就是从“一”到“多”的过程和权力。在传统媒体时期,由于载体相对单一,复制权似乎很好界定。然而自从1946年计算机诞生以来,复制权的定义迅速扩张。过去,出版业者和音像制作者垄断了作品复制。而现如今,数字技术赋予了每一个普通用户成本低廉且操作便捷的复制手段。事实上,这种复制简单到只需要Ctrl+C,Ctrl+V,Enter。因此,侵权也变得轻而易举。

那么问题在于,哪些行为应该被界定为侵权?这个定义若过于狭隘,将不利于保护原创;若过于宽泛,将妨碍知识的传播和文明的传承。毕竟,无论是三百多年前的《安妮法》,还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都无一例外地认同:立法目的之一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三、我国版权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对新闻媒体的要求

(一)我国版权保护的现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每一位公民出版和言论的自由。版权制度曾被称为“出版业之子”。因此宪法赋予了版权根本大法的保障。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对于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此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新时代新背景,对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保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新闻媒体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

就内容而言,网络媒体传播内容主要分为两大块: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关于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出了定义,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仅就这个定义,“单纯事实消息”似乎略显模糊。对此,国家版权局2015年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所以,要区分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关键在于一个词:独创性。

关于“独创性”,从新闻学上的角度可以找到答案。一则完整的新闻需要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人五要素,这五要素构成了单纯事实消息,其他的描写则可以认定为非时事新闻。

基于这个区分,对于不同的文字内容,网络媒体需要区别对待:对于时事新闻及“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络媒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非时事新闻,即超出单纯事实的这一部分的新闻报道,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媒体转载行为的限制是相对严格的,“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文章来源:《新闻大学》 网址: http://www.xwdxzz.cn/qikandaodu/2020/1014/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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